成绩警告 对象 1当学期成绩平均分未满1.50 2缴纳当学期学费后,未进行选课(长期实习,交换学生等除外) 警告措施事项 1对收到成绩警告的学生,应通知院长(系主任教授),本人及监护人,并接受院长(系主任教授)的特别指导. 2连续3次受到警告者将被开除学籍. 3受到成绩警告的人休学(包括入伍休学)后复学的学期,再次受到警告时,视为连续受到警告. 成绩警告时期 1第一学期:7月中 2第二学期:1月中 有关规定 校规第47条. 校规实施规则第10节 学士警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