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入学(恢复学籍) 再入学资格 1因退学或未注册,未复学等原因被开除学籍者。 但是,因学士警告而被开除学籍者,在开除学籍之日起1年后,经另行审查批准. 2依照《校规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,对受处分被开除学籍人员,或因伪造证件和提交伪造证件被开除学籍的,不准再入学. 3在校期间, 没有修够3学分的,不允许再入学. 再入学时期 每学期注册时期(第一学期:1月中旬,第二学期7月中旬) 再入学容许范围 If在该系(科)及年级在籍人员数量有余量时,按被开除学期的前一学期,允许再入学 再入学程序 1在相应学期初注册期内,将再入学申请书,成绩证明书,学籍簿副本各1份交给教育支援处学士支援组. 2根据开除学籍前的成绩,由学部(科)再入学审议委员会进行审议 3再入学申请任超过学科内剩余在籍生数量时,按开除学籍前成绩排序进行许可. 4再入学申请人除缴纳基本的费用外, 还应缴纳所规定的再入学金. 有关规定 校规第18条. 校规实施规则第3节 再入学